证券法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过什么作出决议 证券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谁同意
一、根据《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不得用于弥补亏***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根据《证券法》第十四条规定:
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三、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1.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 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四、股东大会的重要性:
1. 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任何违规行为会导致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2. 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资金用途变更不被允许。
五、细则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金用途变更须经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在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下,必须遵循招股说明书所列明的资金用途,变更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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