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具体分类要求
一、总体要求
明确《通知》的起草目的和原则。
二、明确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和具体要求
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并在每一大类业务下细分信托业务子项。
1. 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服务信托是为委托人量身定制的受托服务,不涉及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
2. 资产管理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其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并向受益人提供收益的信托业务。
3. 公益慈善信托
公益慈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受托人依法认定管理的、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信托业务。
三、分类维度
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为分类维度。
1. 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的收益产出目标,可根据不同目的细分为资产增值类、收益分配类、负债缓释类、风险规避类等。
2. 信托成立方式
信托成立方式是指信托公司与委托人、受益人之间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关系形式,可细分为独立信托、集合性信托、委任投资管理等。
3. 信托财产管理内容
信托财产管理内容是指信托公司具体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作的方式和范围,可细分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房地产投资等。
四、引导差异化发展
《通知》旨在引导信托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特点,发展差异化的信托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
五、保持标准统一
《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和具体要求,保持标准统一。
六、严格合规管理
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风险防控,确保业务合规。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具体分类要求》根据信托目的、成立方式和财产管理内容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共25个业务品种。这有助于规范信托业务,引导差异化发展,保持标准统一,并严格管理业务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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