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原则:
1. 收入看来源,支出看用途:个人跨境国际收支业务的申报原则是以收入的来源和支出的用途为基准进行申报。通过境内银行进行涉外收付款,并根据真实性交易性质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
申报要点:
1. 收入款币种和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收入款应申报为人民币,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应申报为实际付款人的常驻国家(地区),而不是境外结汇的国家(地区)。同时,在交易附言中需注明实际交易性质、结汇国家(地区)及结汇币种。
2. 经济往来的申报:原则上,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的各类经济往来,不论是用人民币还是外币结算,都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其中,“居民”包括个人和机构。
3. 非居民个人购房款的申报:境内的非居民个人收到用于购买商品房的款项时,应在“各类资本撤回”项下申报,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000”,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居民购房款汇入”。
4. 国际收支申报号码编码规则:国际收支申报号码编码规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银行的外汇业务系统在交易时会自动生成每笔收付款交易的国际收支申报号码。
5.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报: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时应使用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并按机构的管理进行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申报。
6. 对私涉外收入申报限额:对私涉外收入申报限额为3000美元,范围是对私收入,收款人可以免填涉外收入申报单(目前系统暂不支持)。
申报主体的分类和识别:
1.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从事对外贸易的个体经营者,其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需要按规定使用外汇结算账户,并按机构的管理进行申报。
2. 非个体经营者的居民个人:居民个人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常住地址的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 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常住地址,或者虽有常住地址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际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的个人。
个人国际收支申报范围:
1. 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或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个人通过境内银行收到的境外款项或对境外支付的款项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2. 对私涉外收入申报限额:对私涉外收入申报限额为3000美元,范围是对私收入,收款人可以免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目前系统暂不支持)。
3. 对私涉外支付:个人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也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个人国际收支申报规则是为了管理个人的跨境收支业务而制定的。申报原则是以收入的来源和支出的用途为基准,并且要按规定进行申报,包括申报的币种、付款人常驻国家、交易附言等信息。申报主体分为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非个体经营者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申报范围包括通过境内银行收付境外款项和对私涉外收入申报限额。分析可对个人国际收支进行监测和分析,为国家提供经济政策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