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于2020年正式生效,并进行了重要修订。根据新法,不再具体规定终止上市的情形,而是由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来确定。同时,取消了证券暂停上市制度,并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决定权。沪深证券交易所也在2002年对其上市规则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的《股票上市规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沪深交易所启动了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并于2020年12月发布了退市系列规则征求意见。
1. 新证券法取消了具体的终止上市情形
新《证券法》新增的第48条取消了原来具体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由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来进行规定。这样的改变是为了更加灵活地应对市场变化,提高退市制度的效率和适应性。
2. 取消了证券暂停上市制度
新《证券法》取消了证券暂停上市制度,这意味着出现了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时,不再采取暂停上市的方式,而是直接进行退市处理。这样的改变可以减少暂停上市对市场的干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 证券交易所获得退市决定权
根据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证券交易所获得了退市决定权。这意味着退市决定将更加独立和及时,不再依赖于监管部门的审批,提高了退市制度的运作效率。
4. 取消了宽限期制度和PT制度
新的退市制度取消了宽限期制度和PT制度。宽限期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避免退市。而PT制度是指如果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面值,将被强制退市。取消这两个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新的退市规则严格约束了股价和市值
根据新的退市规则,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面值,或者市值低于3亿,将被强制退市。这种严格的退市规则可以防止“仙股”和低价股的存在,减少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6. 新退市制度遵循“退得下”和“退得稳”的原则
证监会明确指出,新的退市制度要确保“既要‘退得下’,还要‘退得稳’”,既要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又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时,根据是否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进行分类实施,以确保退市工作的平稳进行。
新《证券法》的实施对交易所的退市规则产生了重大影响。取消了具体的终止上市情形和证券暂停上市制度,赋予证券交易所退市决定权,并取消了宽限期制度和PT制度。新的退市规则严格约束了股价和市值,并遵循“退得下”和“退得稳”的原则。这些改变为退市制度的运作效率和适应性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保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